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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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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8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现在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伯尔曼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伯尔曼的专著被译为中文的有两部,也可以说是其代表作:《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和《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1993年9月第一版)。这两部著作的思想虽然不是首尾一贯,但也不是毫无关联,而是既有重叠又有发展之联系。 《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伯尔曼认为当时美国流行的法律与宗教概念已变得过分狭隘,并且二者之间缘于传统的密切纽带因此而断裂,社会已陷入混乱之中:法律己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性;而宗教却又被视为纯粹的伪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具有使命感的学者伯尔曼“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地针对时弊,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现实的理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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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8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现在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伯尔曼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伯尔曼的专著被译为中文的有两部,也可以说是其代表作:《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和《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1993年9月第一版)。这两部著作的思想虽然不是首尾一贯,但也不是毫无关联,而是既有重叠又有发展之联系。 《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伯尔曼认为当时美国流行的法律与宗教概念已变得过分狭隘,并且二者之间缘于传统的密切纽带因此而断裂,社会已陷入混乱之中:法律己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性;而宗教却又被视为纯粹的伪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具有使命感的学者伯尔曼“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地针对时弊,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现实的理论应对。 首先,伯尔曼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所有的文化都包含有法律和宗教——并且,法律和宗教又具有四个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但是,当代西方法律并未重视其自身应当有的宗教因素,因而经常被描述成世俗的、合理的和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功利目的手段。法律因而失去了神圣性而沦落为尘世中的一种工具。这也就是西方法律的巨大危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其次,伯尔曼从历史角度分析了过去两千年宗教对于西方法律的影响。伯尔曼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概念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其主要意蕴,而宗教(包括传统的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它的在许多时代里面有机发展的观念,其本身;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同时,宗教观念也成为法律革新的动力。例如,在11世纪的西方历史中,发展中的法律传统不时因巨大的革命而中断,但每一次革命都根据宗教或准宗教的观念而抨击先前的法律制度。 再次,伯尔曼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一些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这些宗教思想派别坚持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思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些神学家们就完全把法律与宗教对立起来从而割裂二者之间存在的统一。伯尔曼说,任何宗教都会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这种对法律关切不仅存在于宗教团体本身,而且还存在于宗教团体所归属的更大的社会群体之中。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思的一个方面,上帝被认为是仁慈和公正的,被视为仁慈的法官、充满爱心的立法者。伯尔曼坚持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 最后,伯尔曼认为西方已陷入困境:现行法律与宗教制度已经崩坏,但新制度尚未山现。伯尔曼称西方便这样生活在两个世界之间,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期待着其再产生。如果期望再生,西方就必须克服威胁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论”思维模式——这种“二元论”坚持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完全相对立,由此把法律与宗教截然相分离。但伯尔曼又期待西方能通过建立各种将法律与宗教的价值融合于一的友爱团体,从而以旧的二元沦的死亡唤来新生——这种新生的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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